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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环境保护的意见

  (八)完善排污收费政策。适时调整主要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管理,完善征收手段,规范收费行为,降低征收成本。严格核定排污当量和排污费征收额,严禁随意减免排污收费,进一步提高排污费征收率。对污染严重的及已安装治污设施但故意不正常使用的企业,采取惩罚性收费措施。排污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布,确保排污费收入要全部用于环境的防治,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九)推进排污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的建立。逐步试行工业水污染物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初始有偿分配使用机制,研究制定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初始价格,用经济手段鼓励企业主动治污,限制污染物的排放。
  三、完善节能降耗环保价格政策
  (十)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在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6个行业继续实行差别电价的同时,将黄磷、锌冶炼2个行业也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今后3年内,对淘汰类企业电价的提价标准由现行的0.05元调整到0.20元;对限制类企业的提价标准由现行的0.02元调整到0.05元。严禁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措施,对已经出台实施的要予以纠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实行差别水价政策。对国家产业政策中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的用水价格,要结合水价调整实行差别水价,具体加价标准由各市、县物价部门确定。
  (十二)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加快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已经基本实现抄表到户的市、县城区,要在水价调整时同步实行阶梯式水价,其它城市力争在2008年底前实施此制度。积极推进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到“十一五”期末,所有城市都要实施这一制度。
  (十三)加强电力需求侧价格管理。扩大两部制电价实施范围,改进和完善峰谷电价、丰枯电价和季节性电价等分时电价制度,加快出台蓄冷电价,促进电能合理利用,降低整体能耗。
  四、制定综合利用资源的价格政策
  (十四)制定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价格政策。对风力、生物质能、垃圾焚烧等技术较成熟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按照补偿发电成本、使投资者获得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上网电价,具体电价标准由我省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0.20-0.25元/千瓦时的补贴电价组成,垃圾焚烧企业超标准掺烧辅助燃料(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的,不得享受相关电价优惠政策。对太阳能、地热、潮汐等利用水平较低的发电项目,制定相适应的价格激励政策,鼓励相关单位及投资者加大研发力度,尽快实现产业化。对水电机组上网电价予以规范并适当提高。对可再生能源实行电力送出工程费用补偿,高出的成本在其他电量中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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