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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环境保护的意见

  统筹兼顾原则。环保价格改革和政策调整必须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妥善把握好改革调整的时机、力度和速度,有步骤、分阶段,积极稳妥地推进。
  二、完善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环保价格政策
  (四)完善脱硫电价政策。现役燃煤电厂安装并运行脱硫装置,经有验收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确定的,其上网电价可加价1.5分/千瓦时。新建燃煤机组及其脱硫设备进入商业运行后,经验收合格的,执行包含脱硫成本的标杆上网电价。加大对电厂脱硫监管力度,在线监测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对无故停运脱硫设备或脱硫效果不达标的电厂,将扣除其脱硫电价。
  (五)加大污水处理费政策实施力度。污水处理收费制度要从大中城市普及到县城,并逐步推广到小城镇。各地污水处理费标准高低,原则上要与污水处理率和污水处理单位成本情况相适应。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提高到满足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包括污泥处理处置费用)和补偿部分设施建设费用,并使污水处理企业能够合理盈利的水平。凡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含县城,下同),必须尽快开征;已经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到2008年底的征收标准达不到合理盈利水平的,要实行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到“十一五”末期,所有城市都要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合理盈利水平。
  (六)大力实施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凡未征收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地级以上市城区必须在2007年底前开征垃圾处理费,县级(含县级市)城区争取2008年底前开征垃圾处理费。已开征垃圾处理费的城市,收费标准要逐步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暂时达不到保本微利水平的城市,要制定和实施最低收费标准。改革和完善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积极探索通过代缴代扣等征收方式,进一步提高垃圾处理费收缴率,力争提前达到国家提出的“十一五”期末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率不低于80%的目标。在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农村人口聚居地和乡镇工业比较发达的村镇,要研究建立相应的垃圾处理收费补偿机制,促进这些地区的垃圾收集、分类、清运和处理。
  (七)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所有产生并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均应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切实可行的计费办法。对医疗废物,原则上按医疗废物的重量计收,也可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按照医疗机构床位数、按月计收;对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可根据每月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按定额计收。对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的重量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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