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环境保护的意见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粤价[2006]30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进和谐广东、绿色广东建设,现就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环境保护提出如下意见:
一、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近几年来,我省大力推进“绿色广东”建设,环境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目前,我省城市污水处理率仅为47%,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足51%,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的问题仍然突出,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制约我省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与此同时,我省环保价格形成机制还不完善,环保价格体系尚不健全,价格杠杆在环境治理与保护中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我省要在2008年前完成现有12.5万千瓦以上的燃煤及燃油发电机组的脱硫工程,实现“十一五”期末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60%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0%以上,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10万吨、89.9万吨以内,以及单位GDP能耗下降16%的目标,任务还十分艰巨。
健全的环保价格体系和完善的环保价格形成机制,有利于提高环境利用效率,促进环境治理与保护。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价格杠杆在环境治理与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创造性地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环境治理与保护。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积极推进环保价格改革,加快建立环保价格体系,完善环保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缓解环境压力,促进环境保护,为建设和谐广东、绿色广东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力争用3-5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由排污权初始价格、排污付费、治污收费、清洁能源价格等组成的环保价格体系。
初步建立起反映环境资源供求关系、稀缺程度和环境成本的环保价格形成机制。
价格杠杆在环境治理与保护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环境治理与保护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三)基本原则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环保价格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必须有利于污染减排、综合利用和无害处理。
污染者付费原则。排放污水要缴纳污水处理费,产生垃圾要缴纳垃圾处理费,向环境排污的要缴纳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