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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三、加强领导,严格实行食品安全目标管理与责任制
  (一)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的领导责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精神,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要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到长期有计划,年度有安排;要将食品安全监管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工作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和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要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综合监督的支持力度,强化食品安全协调机构的权威性,进一步充实食品安全协调领导机构力量,明确工作职责和完善运行机制,研究拟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总体规划,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督导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要组织部署放心工程、综合整治、综合检验、检查督察、应急处置、信息收集、新闻发布等工作,要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评价制度和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检查督察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综合监督工作的支持力度,将综合监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综合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根据《决定》精神,按照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其他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落实食品安全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要主动搞好协调和配合,加强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强化大局意识和效率意识,认真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四)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坚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要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诚信、守法生产经营观念,建立鼓励守信、惩戒失信的机制。对违法违规企业严厉查处,使其为不良行为付出足够代价,起到“查处一批,教育一片,规范一方”的社会效应。
  (五)加强食品安全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宣传部门要会同食品安全监督部门,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加大食品安全舆论引导和媒体监督。新闻、出版、电视、广播、教育等部门要履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开展食品安全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曝光。要增强全民自我保护意识和全社会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监督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完善机制,努力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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