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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成员由动物卫生监管、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

  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部门应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和物资。公安、交通部门负责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提供可靠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必要时可对防治突发重大动物疫病指挥车辆和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及物资的车辆办理“特别通行证”,开辟绿色通道,免收公路(高速公路、普通公路)通行费。疫情解除后,“特别通行证”要停止使用并及时上缴核发部门。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工作。各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疫情,并相互配合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各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储备足够的物资,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采样设备;(3)兽用生物制品;(4)消毒设备;(5)防护用品;(6)运输工具;(7)通信工具;(8)其他用品。

  6.2.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如发生不可预测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求。

  6.2.7 无害化处理用地保障。

  县级政府按照每个乡(镇)不少于1处的要求,在其辖区内预留符合规定条件的无害化处理场地,并在县级预案中做出具体规定和细致说明,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顺利实施。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指挥部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专家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动物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动物疫病诊断和监测技术方面的研究,做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6.4 培训和演练。

  各级指挥部应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员的培训和演练,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与配合。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下,各级指挥部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组织训练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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