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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县级动监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政府和市动监局报告。

  市动监局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动物及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突发较大动物疫情由市动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建议,报市政府批准下达解除封锁令,宣布响应终止,并向省政府报告。

  突发一般动物疫情由县级动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建议,报县级政府批准下达解除封锁令,宣布响应终止,并向市政府报告。

5.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监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本次疫情暴发流行的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5.2 奖励。

  县级以上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补偿的有关规定,确定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并依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根据工作需要,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应积极协调动物卫生监管、卫生、交通、公安、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财政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疫情监测车、疫情扑灭指挥车,以及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各级动物卫生监管部门要建立动物卫生工作电子网络,以区域所为单位及时收集所辖区域内的动物卫生相关信息,形成电子信息分布图,并及时更新、上报,逐步实现省、市、县、乡、村动物卫生工作电子网络化管理,有效提高疫病监测、疫情报告和应急反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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