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应急响应。
4.2.1 县级以上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2)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时涉及跨市的,报省政府决定。
(4)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水源等紧急措施。
(5)组织公安、交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动物卫生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6)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组织街道、乡镇及村委会、社区委员会开展群防群控工作。
(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的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1)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组织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4)市动监局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县级动物卫生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市动监局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办公室、省动监局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根据市指挥部指令通报各县级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
(6)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有针对性的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防群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7)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4.2.3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1)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对动物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疫病来源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途径,并向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查结果。
(3)开展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国家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培训。
4.2.4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口岸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和情况变化。
(3)境外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进口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疫区国家和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进境动物或动物产品活动。
(4)境内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进出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5)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指挥部报告,并协助政府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