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1.1 责任报告单位。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2)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
(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4)县级以上政府及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5)有关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隔离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3.3.1.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疫病研究机构的兽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隔离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可请求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应在2小时内逐级报到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动监局,所在地动监局接到报告1小时内报当地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一级动监局。
认定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4 疫情认定。
现场诊断专家经过调查核实,初步怀疑是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规定程序和方法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控制中心检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或诊断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将病料送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确诊。国家参考实验室诊断定性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由农业部认定并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动物疫情。
国家公布疫情后,市、县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管部门可以严格按照国家公布的疫情信息情况向社会通报。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态势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消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市、县级政府疫情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