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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呈多发态势。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省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者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

  (6)农业部或省级政府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3.3 突发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地)级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地)级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性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1.3.4 突发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县级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制。疫情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县级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应急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市、县级政府和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理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快速形成应急反应能力,迅速采取隔离、封锁、消毒、检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性防治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重大动物疫情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一旦发生疫情,能迅速按照本预案规定处理,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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