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沈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工作机构及职责
2.3 专家组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报告与认定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3.4 疫情认定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4.2 应急响应
4.3 其他措施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响应
4.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5.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灾害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5.6 恢复生产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培训和演练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2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的制订与解释
7.4 预案的实施时间
8.附录
8.1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8.2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流程图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防止疫情蔓延,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护畜牧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
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辽宁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严重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