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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设立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听证会代表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由市商务、建设、发改委、工商、市政、土地、交通、忻府区人民政府等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相关企业代表、社区居民代表以及有关的商业、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人员一般为18至25人。
  第九条 听证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㈠了解申请人的企业概况和发展打算;
  ㈡要求申请人回答有关问题;
  ㈢提出对新建、改造、扩建或开设的大型商业网点的意见;
  ㈣对听证会结论意见进行表决;
  ㈤听证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听证会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会议纪律,保持良好的会议秩序;
  ㈡保守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对听证会内容不随便外传;
  ㈢公正客观地反映情况和提出意见;
  ㈣听证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人按听证会要求向忻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填写申请表格、提供必需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忻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召开听证会的时间。
  第十三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宣布听证会议程,介绍听证会代表及构成;
  ㈡介绍本次听证的内容和有关情况,说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㈢由申请人说明新建、改造、扩建或开设的大型商业网点的有关情况;
  ㈣由听证会代表对申请人报告进行提问、发表意见,陈述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
  ㈤申请人作最后表述;
  ㈥听证会主持人作总结,并草拟听证会结论意见;
  ㈦对听证会结论意见进行表决,听证会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听证会结论意见须由听证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建设部门联合报忻州市人民政府核准同意。
  第十五条 听证会结论意见如不能获得通过,由听证会组织单位决定是否举行第二次听证会,或不予同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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