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听证会代表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由市商务、建设、发改委、工商、市政、土地、交通、忻府区人民政府等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相关企业代表、社区居民代表以及有关的商业、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人员一般为18至25人。
第九条 听证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㈠了解申请人的企业概况和发展打算;
㈡要求申请人回答有关问题;
㈢提出对新建、改造、扩建或开设的大型商业网点的意见;
㈣对听证会结论意见进行表决;
㈤听证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听证会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会议纪律,保持良好的会议秩序;
㈡保守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对听证会内容不随便外传;
㈢公正客观地反映情况和提出意见;
㈣听证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人按听证会要求向忻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填写申请表格、提供必需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忻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召开听证会的时间。
第十三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宣布听证会议程,介绍听证会代表及构成;
㈡介绍本次听证的内容和有关情况,说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㈢由申请人说明新建、改造、扩建或开设的大型商业网点的有关情况;
㈣由听证会代表对申请人报告进行提问、发表意见,陈述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
㈤申请人作最后表述;
㈥听证会主持人作总结,并草拟听证会结论意见;
㈦对听证会结论意见进行表决,听证会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听证会结论意见须由听证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建设部门联合报忻州市人民政府核准同意。
第十五条 听证会结论意见如不能获得通过,由听证会组织单位决定是否举行第二次听证会,或不予同意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