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设立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忻政发[2007]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忻州市设立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忻州市设立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商业网点既是商品流通的有效载体,又是流通产业的基础设施,只有科学合理的商业网点建设才能够有效的发挥流通产业对生产和消费的引导和促进作用,这关系到商品流通领域可持续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协调运行。
根据《忻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2006-2020年)》和有关政策法规,为了优化本市商业网点布局,促进城市商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听证办法所称大型商业网点,是指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和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超市、仓储商店、百货店、购物中心、大型专业店、餐饮等商业营业场所。
第三条 本听证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凡在忻州市城市范围内建设、改造、扩建或开设的大型商业网点。
第四条 听证会在建设部门审批立项前召开。
第五条 听证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大型商业网点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第二章 听证会组织形式
第六条 忻州市商务流通主管部门是听证会的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召集听证会代表召开听证会。
第七条 听证会组织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㈠会前了解和掌握本次听证的内容和有关情况,审议申请报告和有关证明;
㈡主持召开听证会;
㈢制定听证会议程;
㈣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㈤负责听证会记录和草拟听证会结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