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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河北省省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河北省省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7]3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
  一、《暂行办法》第一条调整为“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驻石家庄市区的河北省省直原未纳入省直公费医疗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中直驻石市区单位也可参加省直企事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驻石家庄市区以外的省直企事业单位、中直单位离休干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的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
  二、《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调整为“离休干部的门诊和住院实行定点管理。凡确定为省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定点的医疗机构,离休干部自愿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自己的医疗定点,既可门诊,也可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每年可自愿调整一次。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应填写《河北省省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异地安置备案表》,在居住地选择两所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作为定点医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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