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高层次人才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实施意见
(咸政办发[2006]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加大培养造就高层次创新人才工作力度,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科研创新积极性,为实现“十一五”经济发展目标提供人才智力保证,根据市委、市政府转发《咸宁市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实施方案》(咸办发[2006]26号)文件中关于建立“市政府高层次人才科研资助制度”的规定,从2006年起,市政府实施高层次人才科研项目资助,现就科研项目择优资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科研项目资助范围、条件及对象
(一)项目资助范围:全市各类企业(含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项目资助重点是:具有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的国家、省、部级重点项目,能带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应用技术研究项目,以及支柱产业、重大工程、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和工程技术创新中心承担的重点项目。
(二)项目资助条件及对象: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创新精神,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与所在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市政府专项津贴人员、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人选、咸宁市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人选、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人选。
二、科研项目资助的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和工程技术开发项目,国家863计划项目,国家火炬项目,国家星火计划项目,以及国家级其它项目,每个项目给予3万元资助。
(二)承担省部级科研重点项目、省部级其它项目等,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资助。
(三)承担市(厅)级科研重点项目、市(厅)级其它项目等,每个项目给予5千至1万元资助。
(四)项目资助资金使用范围: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科研业务费、科技专著出版补偿费等。
三、项目资助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提出书面申请。高层次人才根据需要,由用人单位在每年10月底前(市直单位直接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委托人事部门受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