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含)流产的产假15天;3个月以上4个月(含)以内流产的产假30天;4个月以上7个月(含)以内流产的产假42天。
第十一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流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工资除以30再乘以本《办法》规定的产假天数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第十二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输卵(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检查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凡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签定协议的医疗机构范围要考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除急诊、急救、因公出差外,职工应当到生育保险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也可
到实行协议管理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四条 参保女职工诊断妊娠后,持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诊断建议书到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并填写《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凭身份证、结婚证、单位介绍信,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并填写《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申请表》后,即可在定点计生服务机构进行手术。
急诊、急救、因公出差以及因统筹地区医疗条件所限需转往外地住院的,由所在单位医保专管员或患者家属持单位介绍信到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在统筹地区内转诊、转院的不得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地区外不得转往营利性医院,否则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不符合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就医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