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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筹措回购资金
  1、回购价款的10%为自筹资金,先由市国资公司统一垫付,再由市直和各县(市、区)分别按各自应承担的金额一次性交纳到位。全市自筹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520,000.00元,其中:市直应承担的自筹资金为人民币399,856.15元;咸安区应承担的自筹资金为人民币277,378.75元;赤壁市应承担的自筹资金为人民币6,806,197.75元;嘉鱼县应承担的自筹资金为人民币410,167.14元;通山县应承担的自筹资金为人民币242,005.99元;通城县应承担的自筹资金为人民币245,617.94元;崇阳县应承担的自筹资金为人民币138,776.28元。
  2、回购价款的90%为开行贷款,由市国资公司统一在省开发银行贷款。全市贷款总额为人民币73,990,000.00元,其中:市直应承担的贷款为人民币 3,171,874.62元;咸安区应承担的贷款为人民币2,200,317.97元;赤壁市应承担的贷款为人民币 60,395,195.67元;嘉鱼县应承担的贷款为人民币3,253,667.12元;通山县应承担的贷款为人民币1,919,722.16元;通城县应承担的贷款为人民币1,948,374.08元;崇阳县应承担的贷款为人民币1,100,848.38元。
  五、还款办法
  (一)签定还贷合同书
  1、市国资公司与省投资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签定全市《项目贷款使用及偿还协议》和《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项目借款合同》,合同书由市人民政府出具担保。
  2、各县(市、区)政府或授权有法人资格的主体与市国资公司签定债权转让及还贷合同,《债权转让及还贷合同》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担保。各县(市、区)承担的贷款原则上在一年内向市国资公司付清本息,如确有困难,由各县(市、区)政府提出不超过三年期还贷计划,每年还款额度不少于还款总额的三分之一。对不按期履行还贷合同的市州及县(市、区)由省财政厅直接从各市州及县(市、区)财政预算中扣还。
  (二)各县(市、区)应承担的贷款本息按合同要求如期偿还给市国资公司,全市在开行的贷款本息由市国资公司统一偿还。
  (三)市直承担的贷款,由市国资公司制定清收办法,经市政府领导审批后组织清收及偿还。
  六、债权证明文件交付
  (一)全市回购债权的证明文件,由市国资公司在省开行贷款全额支付债权回购价款后,到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交接。
  (二)各县(市、区)回购债权的证明文件,在市国资公司与各县(市、区)签定的《债权转让及还贷合同》生效及应承担的自筹资金到位后,市国资公司将债权证明文件移交给各县(市、区)政府或授权有法人资格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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