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6]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咸宁市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七日
咸宁市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包处置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鄂不良资产的有关指示精神、《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及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包处置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咸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按照市政府领导对整体打包处置不良资产市、县两级“原则上各家债务各家负责,集中承诺,统一处置”的批示,市政府指定咸宁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作为合法的用款主体,整体收购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咸的不良资产。为确保市、县二级政府向省政府出具的《偿还贷款承诺保证函》还贷款项的按期履行及全市清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清收专班
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咸不良金融资产已由市政府统一打包收购,其债权归市政府所有。债权清收由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组织专班,以市国资公司和各县市区财政局为平台具体操作实施。
二、设立专用账户
市国资公司开设专用账户,建立还贷基金,市直和各县(市、区)还贷资金按市政府统一安排,进市国资公司专用账户,在省开发银行的贷款由市国资公司负责按协议还本付息。
三、分解债权回购价款
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咸不良金融资产债权回购价款为人民币82,510,000.00元。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批示意见,债权回购价款按市直和各县(市、区)所属企业的债务占全市债务总额的比例分摊。即:市直回购债权价款为人民币3,571,730.77元;咸安区回购债权价款为人民币2,477,696.72元,赤壁市回购债权价款为人民币67,201,393.42元;嘉鱼县回购债权价款为人民币3,663,834.26元;通山县回购债权价款为人民币2,161,728.15元;通城县回购债权价款为人民币2,193,992.02元;崇阳县回购债权价款为人民币1,239,624.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