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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稽核2004年至2006年度企业职工水利建设基金征缴情况并做好2007年度征缴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稽核2004年至2006年度企业职工水利建设基金征缴情况并做好2007年度征缴工作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7]1号)


省直属企业主管部门,省直属企业:
  为了做好企业职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保证水利建设基金及时到位上缴,支持水利工程建设,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政[1997]48号)有关规定,现就稽核2004、2005、2006年度企业水利建设基金缴纳情况和做好2007年度企业职工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缴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省直属企业中的在岗职工,包括临时性用工,均应缴纳水利建设基金。2007年计征水利建设基金的人数以2006年12月份企业计发工资人数为准。下岗职工和被拖欠工资的职工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凡符合免征水利建设基金条件的企业,应书面提出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免缴水利建设基金。
  二、征缴标准。水利建设基金按年度由职工一次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
  三、征缴办法。企业在2007年4月份发工资时,代扣代缴2007年度职工水利建设基金,并于2007年6月底前上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纳入水利建设基金征缴范围的企业要对本单位2004年,2005年和2006年3个年度水利建设基金缴纳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凡存在漏缴、少缴、欠缴水利建设基金的请于2007年3月底前补齐。对存在问题又不主动改正的,将按照《河北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征缴稽查管理办法》(冀财政管字[1997]第14号)的规定予以查处。
  在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联系。联系人:梁存鑫、滕磊,联系电话:0311-88616857、87289330。

  二〇〇七年一月五日

  附件:
河北省省属企业水利建设基金稽核通知书

  你单位     年以来未缴纳企业职工水利建设基金(欠缴金额  元)。请务于2007年3月底以前将欠缴的基金足额上缴。如有特殊情况,请写出专题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于3月底前一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经我厅与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再将处理情况通知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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