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针对2005年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未落实、威胁饮用水源安全、工业园区和建设项目存在的突出环境违法问题分阶段分批次挂牌督办。
各县、市、区政府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由县级政府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挂牌督办案件,并报上一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县级政府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的集中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逐级组织检查,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曝光典型违法违纪案件,推动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
(四)落实环保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各县、市、区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将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坚持查人查事相结合,对挂牌督办环境违法问题未落实的,要追究督办责任人的责任;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要通过对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责任追究,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纠正有关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
(五)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
各县、市、区要将专项行动列入今年宣传工作要点,制定和实施专项行动的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深入报道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部分工业园区集中违法排污问题,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于社会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要做到“三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名单,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广泛发动、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六)建立动态报告制度
各县、市、区每周要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期报送阶段工作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的困难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
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各项信息。信息填报要求由市环保局另行发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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