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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2006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强化部门联合执法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协商,联合办案,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发改委、经委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部署,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没有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核准和审批;制定并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重点解决农村人口饮用水困难和饮水不安全的问题。
  监察机关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其它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直接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对挂牌督办问题迟迟不能落实到位的,要下达《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放射源、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保护。
  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对已被取缔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要定期复查,发现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非法经营情节严重,涉嫌触犯刑法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对有关企业设立登记的审查工作,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有法不依、违反规定颁发营业执照的,要严肃查处。
  司法行政部门要将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五五”普法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要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化涉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对安全保障条件差,可能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的涉危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实施停产整治;对6月底整改不合格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依法关闭;要加强源头管理,切实做到安全生产“三同时”。
  卫生部门负责饮用水饮用人群的健康调查,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供电部门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要按照《“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部署,清理优惠电价,落实差别电价政策,限制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发展。
  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通报,按照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三)挂牌督办突出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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