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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2006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2006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6]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咸宁市2006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及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日

咸宁市2006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根据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八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环发[2006]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咸宁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保证群众饮用水源安全,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明确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对于未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明确划定集中式和非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同时向社会公布。
  2、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各县、市、区环保局应对同级人民政府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监测,监测数据应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市环保局。
  3、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保护区内所有违规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4、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要在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源,重点整治“两湖、三河、十库”沿岸工业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要求企业在2006年8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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