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拍卖所得资金扣除拍卖佣金及拍卖前期相关费用后,缴入咸宁市市级财政专户,主要用于市级财政对县(市、区)转移支付,同时市及县(市、区)应按国家商务部颁布的《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适当安排成品油市场监管费用。
第八条 市商务局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九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条 参与新建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竞买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油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二)企业注册资金达到省商务厅规定的标准;
(三)市或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参与新建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竞买的企业,应向市商务局委托的拍卖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参与新建加油站竞买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委托人、买受人依法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第十三条 拍卖成交,买受人和拍卖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后,由市商务局负责审查并报送省商务厅办理新建加油站批准文件;拍卖标的在扩权县市行政区域内的,由当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向省商务厅申报,报市商务局备案。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根据省商务厅下达的新建站批复,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规定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成品油、液化气(天然气)开办(转让)申报审批表》后,到当地规划、国土、建设、消防、安监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动工新建。
第十五条 新建加油站批复后应当年实施,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过期作废,不再结转下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