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若干意见

  第十七条 实行“马上就办”和“一次性告知”制度。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相对人的首次办事请求,如果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应当马上办理,或者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如果不符合规定要求,无法办理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其原因和依据;对符合规定但手续不齐全的,能够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相对人当场更正,或者当场一次性告知所缺的全部手续、材料。
  相对人可以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事项的办事进度和结果,承办人应如实告知,但涉及保密内容的除外。
  第十八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办事时限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应当结合实际,本着简捷快办的原则,制定时限,予以公布,并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实行否定报备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对人的办事请求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将不予办理的情况及理由及时地向分管领导或者向上级机关报送,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实行AB角工作制。机关对每项工作应当确定AB两名工作人员,当A角不在时,由B角负责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制度。相对人的申请事项需要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该申请事项,统一送达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的部门,要完善各项职能和配套服务措施。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相对人的申请事项依法由两个以上机关分别实施的,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申请事项并转告有关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执法检查预告、公示制。除执行特殊检查外,到企业实施检查应当经过审批。检查前,应当将检查的项目、依据、内容、时间、人员等通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结束后利用各种形式公示检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应明确机关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程序以及应承担的责任。违反过错责任追究有关规定的,应当追究其过错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执法执纪机关在办理违法违纪案件时应当明确办案责任,对故意或过失造成虚假错案的,必须追究其过错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