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发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湖北省拥军优属暂行办法》和《咸宁市拥军优属暂行办法》,进一步促进各项优抚政策的全面落实。设武装部的大中型企业,要依据《
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本单位优抚对象抚恤优待的具体规定。
2、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教学科研、国防施工,有效地保护军事设施。保质保量供应粮油和军需物资。保障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军人游览公园、名胜古迹免收门票,对残疾军人乘坐交通工具,实行减免50%的车船票优待。市区范围内的宾馆、商店及公共娱乐场所的停车场及公路、桥梁,要对军车一律免费,并设立“军车免费”标牌。
3、市军转办继续努力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并帮助解决好军转干部子女入托入学、家属就业指导工作。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要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市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转业士官、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农村义务兵、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率达到80%以上。妥善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落实好他们的“两个待遇”,解决好他们的医疗费、住房、治病、家属及子女的随军工作安排等问题。
4、市、区征兵办公室要严格按照《兵役法》要求向部队输送高质量的兵员,以增强部队的战斗力。
5、在乡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残疾军人抚恤定补资金要按时按标准发放。为解决好在乡老红军、老复员军人、烈属、残疾军人生活难、住房难、就医难及子女上学难等问题,采取部门结对帮扶、领导包保等多种形式和办法,积极组织开展“关爱行动”,并通过“关爱行动”的开展,使这些优抚对象的困难和问题能够得到有效地解决。
6、四级以上残疾军人(原特、一等伤残军人)的护理费要做到按标准、按时发放。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原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费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本着“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落实好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原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