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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1、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应由政府统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治、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
  2、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依照《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七)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1、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各新闻单位要把宣传安全生产列入工作计划,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级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曝光忽视安全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典型事例,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群众性安全文化建设的经验,精心组织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努力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舆论氛围。
  2、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要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管理安全生产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八)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
  1、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事故发生后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并立即组织救援。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到位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2、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未取得许可证或资质擅自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的,要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未经安全生产审查擅自审批许可的部门,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对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事故的,要追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双基”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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