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都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执行产业政策,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技术装备。在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开办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负有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审查内容,谁审批谁负责,凡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得投入使用。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健全完善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制度、例会制度、隐患和危险源监控整改制度、目标管理制度、应急救援制度、教育培训制度、行政执法制度等,把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2、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重点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安全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以及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台帐、原始记录等。
(五)认真抓好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整改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建立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资料库,对重特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做到心中有数。要组织有关专家对危险源进行确认和安全评估,定期进行监测,建立预警机制。要将危险源的具体情况、监控措施等,按照单位隶属和管理范围,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检查、监督事故隐患整改和危险源监控工作要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时间、落实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