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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落实政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总体战略布局,与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建立事故控制指标体系和监督考核机制,加大投入,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应急救援工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各级领导“一岗双责”和“双线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形成领导班子齐抓共管的合力。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和事故隐患。
  2、落实部门责任制。政府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能。各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设立或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各部门行政一把手是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措施制度和投入落到实处;要掌握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状况,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快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开展不同层次安全知识培训,不断深化和推进“双基”工作。
  3、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制订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一位员工;要加强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报告、监控和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制订事故抢险预案,并定期组织模拟演习,提高企业和职工抢险能力;要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要重视、尊重和保障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参与、监督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网络体系
  1、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规定配备工作人员,保障必要的办公经费和工作条件。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可根据需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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