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6]12号)
咸安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运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元月二十日
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运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科学有效的城市建设投融资经营机制,进一步明确和发挥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开公司)在城市开发经营中的地位和作用,规范公司运行和管理机制,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城投开公司,为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是授权范围内城市国有资产的总代表,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融资的总平台,是城建资金运作的总渠道,是政府经营城市的有效载体。
城投开公司直属市政府领导,归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管理;是依法登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第三条 城投开公司经营范围为: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存量地、增量地、国家批准的大型项目用地、国有资产处置转让地,依法实行收购储备、开发经营。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城建相关国有资产运营与管理。
3、城市公共资源如城市公用事业经营权、道路客运经营权、营运线路拍卖权、地热水开发经营权、广告发布权、城市道路冠名权等,实行统一开发经营与特许经营权许可。
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旅游设施及产品开发及地方特有自然资源开发经营。
5、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
6、其他。
第四条 城投开公司应当按照“市政府指导、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专业化人才、多元化融资、垄断性经营、开放式开发、政策法规保障”的要求,通过引入经营城市观念和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及全新的市场运行机制,拓宽城建资金筹融通渠道,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实现城建资金、资本的集中营运、滚动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