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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 经营性收入项目由城投开公司负责经营,其收入征收单位由城投开公司按市场运行方式委托相关职能部门代征;扣除城投开应付相关代征部门一定比例的办公经费后,直接存入中心“城建资金财政专户”后。
  (四)国家拨、贷款以及融通的城建资金,由受拨款或受贷款方、融资方直接存入中心“城建资金财政专户”(除国家投资专项资金外)。
  (五)社会各界对城市公益事业的各类捐款和城市建设以资代劳资金由按受捐资单位或受资代劳单位直接存入中心“城建资金财政专户”。
  (六)市级财政收入中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和政府专项收入,由市财政局及时划入中心“城建资金财政专户”。
  (七)其他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由资金筹集方将资金转入“城建资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 城建资金的所有权属市人民政府,中心负责城建资金管理,市政局负责城建资金筹集,城投开公司负责城建资金融运、投资,市建委负责城建资金具体使用,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城建资金监管。城建资金主要用于土地储备及市政、公用、环卫、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使用城建资金,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资金使用书面报告”(附工程预算),经中心审核工程预算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条 拨付城建资金,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项目用款计划,经中心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后,中心再按资金到位情况和工程进度,将城建资金拨入建设单位“城建资金使用专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城建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和完成报审手续,由审计部门的工程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报市财政局审查批复,并根据市财政局的批复及市审计局批复的《审计报告》,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及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中心在审查城建项目竣工决算前,按工程总造价的5%-10%预留工程尾款,待决算审核批复后,按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三条 城建资金投资非经营性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施工合同制、工程审计制,由中心核准工程量和资金用量,按工程进度拨款;城建资金投资经营性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由城投开公司负责承建,按照价格补偿的原则,实行逐年回收制度,并保证投资资金的保值与增值。
  第十四条 城建资金已纳入每年还贷计划的,由城投开根据实际运作情况提出还贷报告,经市政府批准,中心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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