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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城市公共资源经营性收入项目
  1、城市土地有偿使用权收入;
  2、城市出租车经营权收入;
  3、城市公交线路拍卖权收入;
  4、城市地热经营权收入;
  5、城市广告经营权收入;
  6、城市各项公共设施冠名权收入;
  7、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收入;
  8、城市道路桥梁和其它市政公共设施收费权收入;
  9、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开公司)经营收入;
  (四)上级拨款、部门拨入及其它
  1、国家拨、贷款投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资金;
  2、各行政部门向上争取用于城市建设的拨款;
  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通的所有资金;
  4、社会各界对城市公益事业的各类捐款、集资;
  5、城市建设以资代劳资金;
  6、发行城市建设债券融通的资金;
  7、其它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咸宁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市政府管理城建资金的职能部门,直属市政府领导,归属市政局管理;负责城建资金实施融通、调度、平衡、计划预算等日常工作。中心为事业性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与城投开公司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中心所有活动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共同监督。
  第五条 城建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中心在银行开设“城建资金财政专户”,筹集和拨付城建资金。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对第三条中所涉及的城建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线管理的原则和现行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全部纳入财政金库或国家集中收付系统管理,并及时拨付入中心“城建资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 城建资金的征收划转方式。
  (一)对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城建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收入进度每月拨付一次,进中心的“城建资金财政专户”。
  (二)行政性收费的各类收入,其征收渠道不变(土地出让金、城市维护税、市直公管房房改资金按原征收渠道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收取;城市供电附加费由市电力部门收取;超标排污费由市环境保护局收取;绿化费、绿化补偿费、绿地临时占用费、绿化延误费、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环境卫生费、垃圾处理费、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城市管道燃气初装费由市建设委员会及下属企事业单位收取;交通规费改为燃油税后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由市交通局收取;防洪保安资金由市水利局收取;人防工程配套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每月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比例缴存中心“城建资金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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