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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6]11号)


咸安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咸宁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元月二十日

咸宁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与发展步伐,确保我市城市建设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增强市政府对城市建设的调控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建资金),是指除正常经费以外,由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拨入、社会捐款,以及各职能部门经批准按规定渠道收取的指定用于城市建设专款专用的各项资金。
  第三条 城建资金由以下资金组成:
  (一)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资金
  1、财政预算内拨款项目
  (1)年初财政预算安排城建资金;
  (2)弥补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后的行政收费项目收入的10%;
  (3)政府调节基金当年征收的10%-15%;
  (4)行政事业单位罚没收入的10%;
  2、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调控5%(不含义务教育、差额单位);
  3、城市基本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收入、项目结余资金、透支包干结余收入和城建资金存款利息;
  (二)城市建设税费收入
  1、土地出让金的70%;
  2、城市建设维护税90%;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建设部分;
  4、城市供电附加费;
  5、超标排污费用于城市建设部分;
  6、污水处理费全部;
  7、绿化费、绿化补偿费、绿地临时占用费和绿化延误费的全部;
  8、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
  9、环境卫生费;
  10、垃圾处理费;
  11、市直公管房房改资金的40-50%;
  12、交通规费改为燃油税后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13、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收入;
  14、城市管道燃气初装费一部分;
  15、防洪保安资金留地方部分的20%、人防工程配套费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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