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1995年7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
(七十六)第十四条关于地质环境勘察评价报告核准的规定。
三十七、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办法
(1996年12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公布)
(七十七)第七条关于购置大型科研仪器,需由购置单位提出申请,省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省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规定。
(七十八)第八条关于报废大型科研仪器,应经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三十八、河北省有线电视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5月4日河北省广播电视厅公布,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订)
(七十九)第七条关于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资质审批的规定。
三十九、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
(1994年9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12号令公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
(八十)第二十条关于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经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查批准的规定。
四十、河北省白洋淀水体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995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33号令公布)
(八十一)第十条关于白洋淀地区建设项目审批的规定。
四十一、河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1993年2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
(八十二)第二十九条关于革命伤残军人配备假牙义眼审批的规定。
四十二、河北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6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4号令公布)
(八十三)第七条关于社会福利企业合并、分立、转让、终止,须经县(区)以上民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