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7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公布)
(二十四)第八条关于乡镇船舶执照核发的规定。
(二十五)第十四条关于乡镇船舶建造厂申请开业必须取得生产技术条件许可证书的规定。
(二十六)第十四条关于乡镇船舶修理厂申请开业必须取得生产技术条件许可证书的规定。
十六、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1995年3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
(二十七)第十八条关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文件核准的规定。
(二十八)第十九条关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标底审定的规定。
(二十九)第二十二条关于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和建设监理单位的登记注册的规定。
(三十)第二十三条关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投标单位资质证书、单位简介和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建设工程质量情况,以及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力量和设备等有关资料核准的规定。
十七、河北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办法
(2002年6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同意,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
(三十一)第十二条关于委托其作为技术依托单位的审核认定的规定。
十八、河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20号公布)
(三十二)第六条关于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监测资质认证合格证书的规定。
(三十三)第七条关于从事环境监测的人员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经考核并取得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书后的规定。
(三十四)第十条关于从事机动车尾气检测的机构必须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尾气检测资质证书的规定。
(三十五)第十条关于从事机动车尾气排放初检的规定。
(三十六)第十三条关于环境监测网络成员单位资质认可的规定。
(三十七)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向社会公布涉及环境质量的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或者引用未经正式公布的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同意的规定。
十九、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公布)
(三十八)第十四条关于对在本省辖区内使用的环境保护产品进行使用认可的规定。
(三十九)第十六条关于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资质认可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