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17号公布)
(二)第十四条关于取水许可预申请的规定。
(三)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对取水许可证进行年度审验的规定。
三、河北省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办法
(2001年2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0号公布,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修正)
(四)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设区的市饲料管理部门对生产许可证进行初审的规定。
(五)第十一条关于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领取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四、河北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
(1997年11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公布)
(六)第十一条关于动物诊疗用药必须向指定兽药经营单位采购的规定。
(七)第十二条关于发放动物诊疗许可证收费的规定。
五、河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
(1996年3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公布)
(八)第六条关于一级、二级、三级农业机械维修厂、点等级评审的规定。
(九)第七条关于经培训、考核并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规定。
(十)第十一条关于对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年度检验的规定。
(十一)第六条关于农业机械专项维修点等级评审的规定。
六、河北省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办法
(1999年7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5号公布)
(十二)第十三条关于对申请经营农药单位审查、发放准予经营农药证明文件的规定。
七、河北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
(1995年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
(十三)第八条第二款关于捕捉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需经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程序规定。
(十四)第十条关于驯养繁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和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需经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程序规定。
(十五)第十一条关于出售、收购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需经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