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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删去《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等省政府规章中103项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中的“四十七”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和宣布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7]第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删去〈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等省政府规章中103项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已经2007年4月9日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 郭庚茂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删去《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等
省政府规章中103项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省政府在过去先后七批宣布取消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基础上,以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事项为重点,组织开展了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对与行政许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相符合的行政许可事项再一次进行了认真清理,决定删去《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等省政府规章中的103项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

  各设区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继续清理,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能下放的要尽快下放。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工作,坚决杜绝各种变相审批行为。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完善行政审批方式,简化和规范程序,制定操作规程,并向社会公开。需要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要及时进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等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删去省政府规章中103项行政许可规定目录

  一、河北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1号公布)

  (一)第十条关于对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的规定。

  二、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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