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防系统工程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粤价函[2007]28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安防系统工程检验收费标准的函》(粤质监财函〔2006〕100号)悉。根据《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属下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收取安防系统工程检验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安防系统工程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4〕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