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要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为他们联系群众、执行职务提供方便和创造条件。要加强对代表活动的组织和指导,创新代表工作方式,健全代表工作制度,完善对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服务。要尊重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和民主权利,切实做好人大代表议案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规范办理程序,明确办理责任,严格办理时限,提高办理质量。各级政府要把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列入预算,比照省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的增加幅度而增加,今后随着本地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人大代表依法参加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部门必须给予时间、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对没有固定收入的代表,其参加会议和代表活动的误工补贴标准也应提高。对妨碍、阻挠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或侵犯代表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切实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
(11)加强思想和作风建设。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法制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光荣感。切实改进作风,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实际,了解实情,讲求实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树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良好形象。
(12)加强组织和制度建设。要不断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使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既有经验丰富的同志,也有具备较高法律理论水平和现代专业知识的同志。适当提高中青年同志和专职委员的比例,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主任会议成员在年龄上形成梯次结构,保持人大班子的稳定性和人大工作的连续性。要增加经济、法律、教育、科技、财政、城建、环保等方面知识层次和专业水平较高的同志,充实到人大各工作委员会。从人大常委会机关符合任职条件的干部中,选拔一部分进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完善各级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促进人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13)加强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重视和关心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把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的配备、培养、交流、选拔和使用纳入党委的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通过选拔任用、现岗培训、挂职锻炼、党校脱产学习等渠道,不断提高人大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要推进和扩大人大机关与党委、政府、司法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各级党委每届要从党政机关中选拔一些后备干部到人大机关挂职锻炼,同时从人大机关选拔一些干部到党委、政府、司法机关任职。上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下级人大工作的指导,关心基层人大队伍建设。
(14)改善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条件。根据工作需要,健全、完善和充实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和编制,切实解决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不规范和编制紧缺的问题。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宣传、对外交往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要注重解决好人大机关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工作用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