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各级党委要认真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
公务员法》,正确处理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选举任免的关系,实现党内工作程序与人大法定工作程序的有机结合。党委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由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人选,要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介绍推荐意见。党委要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尊重和支持人大代表联名推荐候选人的民主权利,尊重和维护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委会表决的结果。凡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免的干部,在选举或任免前一律不得对外公布,不得正式到职或离职;在法定任期内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要事先征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的意见,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供职发言、审议表决等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评议的意见应作为党委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和推荐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8)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对外交往。各级党委要积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交往活动,加强与兄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外地方议会的联系和交流,增进了解,加强合作,相互借鉴,促进工作。
三、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
(9)提高人大代表素质和履职能力。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工作,党委组织部门要同人大常委会党组相互配合,切实做好人大代表的提名推荐工作。防止和克服把人大代表职务当作荣誉职务或照顾性安排的倾向,严把代表素质关。坚持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的统一,不断优化代表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适当提高来自基层人大代表的比例。对政党、社会团体提名的人大代表候选人人选,要充分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注重考察其履行代表职务的能力。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建立人大代表学习和培训制度,通过组织代表视察、调研和邀请列席有关会议,旁听庭审等形式,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提高人大代表的议政履职水平。各级人大代表要密切与选举单位和选民的联系,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自觉接受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大代表,要带头履行代表职责。要加强对代表的教育和管理,建立代表履职、激励约束机制,探索代表向选民述职和代表辞职机制,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