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学习、研究和宣传。各级党委(党组)要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各级党校、组织人事部门要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作为培训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必修课程。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党委宣传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宣传工作,做到人大宣传工作与党的其它宣传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要把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纳入计划,不仅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大常委会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及时全面准确报道。而且要加大闭会期间人大工作宣传的力度。人大常委会要加强自办宣传载体和通讯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自身宣传工作水平。
二、积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
(5)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作用,及时研究解决监督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涉及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通过或实施监督的重大事项,应避免党政联合发文,便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围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依法开展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加强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尤其要加大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重大项目的监督力度。通过组织工作评议、执法检查等活动,加强对“一府两院”、政府组成部门、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律监督,加强对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通过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消不适当决定和依法罢免等法定监督手段,强化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水平。通过推进司法机关内部改革,完善审判监督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畅通法律规定的再审渠道。通过加强对村民自治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6)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决定权。要正确处理党委决策权、人大决定权与政府执行权之间的关系,完善党委、人大、政府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各级党委关于地方重大事务的决策和主张,凡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人民一致遵循的,要作为建议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使之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一府两院”对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要主动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根据
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抓住本行政区域内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依照法定程序,适时作出决议和决定。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地方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