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忻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
(忻市发〔2007〕8号 2007年3月31日)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途径,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为了贯彻落实2006年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使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推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协调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机制
(1)完善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制度。各级党委要把人大工作纳入总体工作布局,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党的中心工作,按照人大的职权范围和工作方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任务和要求,并进行检查。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汇报并专题研究人大工作。每届党委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实行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大工作的制度,及时了解人大工作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的有关问题,要及时研究答复。党委在作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前,要充分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党委、政府作出的重要决策和重大部署,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党组通报。坚持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本级党委常委会议的制度。党委、政府召开全局性会议、组织重大活动以及党委组织纪检部门开展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民主推荐和测评时,要按规定安排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
(2)做好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协调工作。各级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协调好人大与其它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有利于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作用的具体工作制度,并把民主法制建设与支持和保证人大开展工作情况纳入“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的考核内容。“一府两院”要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主动向人大报告工作,自觉向人大报送文件资料,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3)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是本级党委的派出机构,受本级党委领导,对本级党委负责。各级党委要善于通过人大常委会党组实施对人大工作的领导,通过发挥党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和部署在人大工作中贯彻落实。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注意听取党员人大代表、党员人大委员及人大机关党员的意见,主动向党委反映人大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人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会议、拟通过的重大决议草案、行使职权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工作探索,人大常委会党组要事先报请本级党委原则同意。人大常委会党组要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认真贯彻党委决定,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的意志,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