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
(咸政发[2006]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咸宁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咸宁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改善城市环境,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构建节约型社会,根据《
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按工程施工标准和要求,由水泥加入其它建筑辅料,经集中拌制后,以商品的形式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发展预拌混凝土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政策;协助拟订本市预拌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
(二)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三)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预拌混凝土的使用管理工作。
本市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和建设管理机构,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本市市区的建设工程,现场浇筑混凝土一次用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现场浇筑混凝土一次用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住宅除外。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提交申请报告,经市建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因施工现场道路狭窄,预拌混凝土搅拌车辆不能驶入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