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进口液化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粤价[2007]24号)
广州、深圳、东莞、佛山市物价局,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按照省政府同意我局印发的《广东大鹏公司进口液化天然气门站和用户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粤价〔2006〕225号)要求,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大鹏公司)报来第一合同年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测算方案,经审核并征求省内配套项目用户意见,现就广东大鹏公司门站和用户销售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液化天然气不含税基准落地价核定为26.4788元/吉焦,具体落地价由供需双方在基准落地价上下8%的幅度内按《天然气销售合同》要求确定。
二、省内配套项目用户第一合同年含税气化管输费的容量费和气量费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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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名称 │ 容量费(元/天) │ 气量费(元/吉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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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天然气发电公司 │ 249541.3638 │ 0.44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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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湾天然气发电公司 │ 343122.7325 │ 0.44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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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能源集团东部电厂 │ 329831.0793 │ 0.4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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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美视电力工业公司 │ 209603.9106 │ 0.4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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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珠江天然气发电公司 │ 227270.6892 │ 0.44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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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煤气公司 │ 158969.7145 │ 0.4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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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燃气集团公司 │ 73920.3487 │ 0.4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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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天然气高压管网公司 │ 49365.4756 │ 0.5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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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新奥燃气公司 │ 164788.0281 │ 0.4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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