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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若干政策问题的具体规定

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若干政策问题的具体规定
(京国工改[1994]第5号 1994年1月9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
  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93〕79号文件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l993〕85号文件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中,对有关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现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增加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数额
  1.离退休、退职时,有行政职务(含享受待遇)的干部,其增z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数额,见附表一。
  2.离退休、退职的专业技术干部,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数额,见附表二。表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是指1993年9月1日以前获得专业技术职称(含“待批”、“待授”),和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参加了专业技术职称改革的人员。
  3.离退休、退职时无行政职务(未享受待遇)的干部,其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数额,见附表三。
  无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离退休、退职的专业技术干部,增加离退休、退职生活费数额,见附表四。
  4.事业单位中的退休、退职工人,增加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数额,见附表五。
  5.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离退休干部,可以按照行政职务增加离退休费,也可以按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增加离退休费。
  6.根据国发〔1986〕26号文件《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经市科干局批准,享受原工资百分之百退休费的高级专家,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不打折扣。
  7.凡按京办发〔1985〕50号文件转发的《关于“两航”起义人员有关问题的请示》中的条款办理退休手续,“按其原基本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的人员,可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不打折扣。
  8.离休干部如何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将另行规定。
  二、关于增加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具体规定
  1.离休时或离休后,已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享受副市级全面待遇和享受局级、处级待遇的,可按享受待遇的职级增加离休费(局级、处级待遇审批表中凡未加“正”字的视为“副”,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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