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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7]244号)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由于我市不实行计税工资制度,《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第十条不执行,对实习生报酬的税前扣除,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的实习生报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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