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听视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经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或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八)优化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便利,并提供优惠利率。对经论证前景好、规模大、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九)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对外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具备对外开展护理、康复及医疗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符合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经审批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后,其休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其服务设施和服务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护理康复、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多种养老服务。
(十)支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劳动保障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免费提供初次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培训、技能鉴定所需经费由所在县(市)、区财政承担。有关部门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此类职业技能培训业务。
(十一)允许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投资者提取合理收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投资者拟提取收益的,可在核算机构运行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从年经营结余中不高于30%且不超过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原始投入的5%提取收益,但应承担亏损的相应责任。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整合和利用各种资源,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倾斜。各县(市)、区政府要从本区域人口老龄化及为老服务的需求出发,制定区域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机构布局规划,明确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规模和进度安排,到“十一五”期末,使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总床位数达到每百名老人3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