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对列入规划的(包括已建成的)养老服务机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或改变用途。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应按照有关拆迁办法给予补偿安置。
  (四)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一般应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不具有划拨用地条件的,也可采取协议出让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地,但应严格审批,确保土地用于养老服务事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闲置的房产,经国土资源、民政等管理部门批准可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可参照享受国办养老机构的减免建设配套费等优惠政策。但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切实防止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等行为。
  (五)采取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政府补贴等形式发展养老服务业。民政部门对政府投资新建的养老服务机构,条件具备的,可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承办主体实行民营。由公共财政投入且闲置的国有房产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批准可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
  财政部门对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新建的按核定床位数每张床位不高于2000元的标准,分2年给予开办补助;属于改扩建的按核定床位数,分3年给予开办补助,每张床位每年补助不高于500元,由同级财政在上述标准内予以补助。同时建立对财政补助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制度,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要向全社会公布;建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依法监管制度,确保非营利性的性质和属性,确保依法依规经营。
  对已开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服务实体的补助标准,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根据对各类困难老年群体的服务质量、水平和实际情况确定。
  对经调查评估城区经济和生活自理困难且家庭难以照料的重点优抚对象、独居(空巢)高龄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老年居民,根据其生活自理状况及意愿确定养老方式,由政府提供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同级财政承担,市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各地政府可逐步采取招标等方式,将经调查评估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居民,交与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服务实体承担养老护理或生活照料等服务,并提供一定补贴。
  (六)改革和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制度。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其收费标准按补偿成本原则确定,报同级物价、财政、民政部门核准并备案,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成本适当高于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收费标准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等,自主确定,实行明码标价,市场调节。要认真落实非营利性机构的赢利用于补充投入非营利性机构设施建设和推动非营利性机构服务扩大、质量提升的政策,加强监管和政府调节,确保非营利性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七)减免养老服务机构的有关税费。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暂免征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要照章纳税,如在确保为老年人服务的前提下,纳税有困难的,按照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减免养老服务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