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力度,着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要坚持以社区为依托,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在社区建设完善老年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向老年人提供定点服务和上门服务,并不断丰富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功能和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具体意见按照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06〕17号)贯彻执行。
(三)加强引导,积极拓展为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和拓展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家政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应急救援等服务机构和服务业务,加大对以护理康复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行业的扶持力度;支持医疗机构发挥优势,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开设老年康复病房(区)。鼓励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发、生产适合老年人康复、益智等特殊用品,发展老年旅游、保险等服务市场,不断满足老年人的多方面需求。
三、加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扶持
(一)搞好养老服务机构的分类管理。养老服务机构按其机构性质划分,可分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即国办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
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养对象在充分保障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人集中供养的基础上,重点向生活自理困难且家庭难以照料老人、独居(空巢)高龄老人倾斜。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养对象由投资者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决定。
筹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由民政部门实行前置审批,开业前到民政部门领取开业许可证,并按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县(市)、区财政应建立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专项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在继续安排好国办养老机构建设资金的同时,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及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补助、贷款贴息和低收入困难老年人养老补贴等。
(三)项目优先审批。规划部门对符合城市规划的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应给予优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