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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创建卫生城镇、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除“四害”。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治方针,各项环境治理措施完善,“四害”孳生地得到有效控制;镇、村、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单位有专(兼)职除“四害”工作人员,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工作经费落实;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毒鼠强等国家禁用药物;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达到国家标准。
  (八)健康教育。在社区、学校、医院等场所和单位广泛开展以控烟和防治重大疾病为主要内容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开展“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普及卫生健康知识,倡导卫生保健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不断提高居民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卫生行为形成率和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加强健康教育机构能力建设,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其经费不少于当地当年卫生事业经费的5%。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快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对卫生城镇、村创建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卫生城镇、村创建工作的领导,把卫生城镇、村创建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镇建设中,充分考虑国家卫生城镇、村的标准,将市政建设与环境改善结合起来,统一管理,让卫生城镇、村创建工作融入城镇、村建设管理之中。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卫生城镇创建工作顺利开展。要把卫生镇、村的创建与“百镇千村”工程结合起来,促进全市卫生城镇、村创建工作健康发展。
  (二)明确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统筹各方力量,形成创建合力。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各类传染病的流行,开展除害灭病和健康教育的技术指导。规划部门要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规划。城建部门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完善城镇服务功能;采取得力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及城市绿化覆盖率,努力增加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环保部门要加大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及工业“三废”治理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街道办事处要将除“四害”和健康教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范畴。文化、体育、工商、交通、旅游等部门要抓好窗口单位、集贸市场、公共场所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宣传、教育、广播电视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运用多种手段,广泛开展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为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组织动员广大群众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积极投身卫生城镇、村创建活动。
  (三)落实经费。落实经费投入,是保障创建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广泛筹集创建工作资金,加大投入,保障创建工作的需要。要把城镇改造、供水排水、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城镇卫生基础设施纳入重点建设项目规划,落实建设资金,要安排必要的卫生城镇、村创建专项工作经费,以满足宣传发动、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各项创建组织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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