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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创建卫生城镇、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创建卫生城镇、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咸政发[200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建卫生城镇、村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卫生城镇、村的创建活动。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创建卫生城镇、村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创建卫生城镇、村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卫生创建实际,现就全市开展创建省级卫生城镇、省级卫生村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城镇环境面貌,提高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为目的,以加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重点,紧紧围绕“以城带镇、以镇促村、镇村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切实加强卫生城镇、村的创建工作,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全市完成创建 1个省级卫生城市、5个省级卫生城镇(含县城)、40个省级卫生村的任务。具体目标:2006年咸宁市城区(含咸安城区)建成省级卫生城市;赤壁市创建1个省级卫生镇、2个省级卫生村;嘉鱼县创建2个省级卫生村;咸安区、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各建成1个省级卫生村。2007-2010年,嘉鱼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各创建1个省级卫生镇;各县、市、区每年建成1-2个省级卫生村。赤壁市城区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省级卫生城市的创建工作。
  三、工作重点
  (一)贯彻实施《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条例》的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条例》内容,不断增强法律意识,规范自己的行为;二是严格执行《条例》,组织开展《条例》执法检查,督促爱卫会成员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不断提高《条例》的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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