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五章 奖惩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应对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
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省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是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处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程序和组织原则的规定。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是指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受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包括:
(一)客运索道(含缆车)、大型游乐设施事故;
(二)锅炉爆炸事故;
(三)液化石油气储罐或槽车的泄漏、爆炸事故;
(四)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压力容器和高压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五)多人医用氧舱事故。
第四条 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专业分工、尊重科学、紧密合作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省质监局成立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省质监局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处长、特种机电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任成员(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承担日常工作。
发生重特大事故时,领导小组可视需要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全权负责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一般由事故发生地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任总指挥,主管副局长、办公室主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处)长和有关专家参加。